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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东省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志方(020-37886085)
刘 毅(020-37886081)
电子邮件:sj-dengzhifang@gdda.gov.cn
附件: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安排
以《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为依据,加强对染发类化妆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3月底前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文件,部署全省各地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2006年4月下旬召开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传达卫生部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精神,学习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提高专业知识水平,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少于95%,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
1.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
2.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全省各地继续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定广州、深圳、中山3个市为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重点市。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上述三个重点城市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应低于80%。包括:
1.监督检查重点单位: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2.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同时检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标识等情况。
(三)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抽检
重点抽检: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2.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
3.防晒类化妆品。
(具体抽检计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市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整治及联络工作,并将名单、人员职务、联系电话、具体整治方案在2006年4月20日前函报我局化妆品监管处。我局将根据各市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二)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要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公告收回其产品;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按规定时限向省局报送信息,由省局向社会通报,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告省局,以组织协查,并将协查函抄送卫生部监督司,重要案件及时上报。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加强培训指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
(五)各市局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我局化妆品监管处。工作总结中要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表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将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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