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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强调——

提高认识 坚定信心 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

 

 

         第二次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8月31日在吉林省吉林市开幕。这次会议是1999年12月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既是对过去几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全面部署和深入动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惠鲁生在开幕式上作了工作报告。惠鲁生强调,全面实施和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快药品分类管理推进步伐,更好地促进公众安全合理用药和保障公众健康。 
   会议明确今明两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在继续巩固以往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成绩的基础上,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和易造成滥用的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加快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推进步伐,进一步消除公众用药隐患。 
会议还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达到如下四项要求: 
   第一,以下九类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第二,以下类别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包括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品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第三,药品零售企业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第四,处方药不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惠鲁生在全面部署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既要加快药品分类管理推进步伐,又要加快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建设,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和审核登记工作,还要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惠鲁生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刻认识我国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深刻认识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成绩与差距,增强工作的紧迫感;深刻认识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面临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深刻认识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艰巨性,积极做好宣传和推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边振甲主持了开幕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司室和部分直属单位领导和相关协会代表,出席了会议。吉林省副省长李斌、吉林省副省长兼吉林市委书记矫正中、吉林省省长助理兼吉林市市长徐建一等出席了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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