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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进展顺利

 

 

   2005年6月30日,省局组织广州等十个市局的40名法制、稽查和保化工作人员汇聚深圳,共同研讨《广东省化妆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确保《条例》的科学性、可行性。省局马光瑜、张京华副局长参加研讨会,并发表了指导性讲话。
  《广东省化妆品管理条例》于今年4月,被省人大确认为2005年立法预备项目。省人大立项时间虽短,但省局立法准备工作已经是未雨绸缪。早在2004年3月,省局受理化妆品业务以来,就充分论证了化妆品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全系统上下形成了制定化妆品地方法规的共识,各项准备工作随即分阶段展开。一是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化妆品有关法规文件;二是开展了化妆品大型调研活动。给全省所有化妆品企业发调研信函,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企业的经济性质、生产条件和规模、人员、产品种类、经营状况、主要存在问题和困难以及对化妆品监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查;三是省局成立由省人大、省府法制办、中山大学等单位多名资深专家组成的《条例》立法课题组。2004年8月,根据课题组的意见,省局起草了《条例》(草稿),并于2004年10月,组织立法课题组成员和二十多个化妆品企业代表,对《条例》(草稿)进行了听证。这种立法听证程序前置的举措,被法学专家高度评价为“开创了广东省立法新方式”。四是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5月对《条例》(草稿)做了重大修改,并向各市局、省局各处室、部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再次征求了意见。
  《条例》(拟定稿)共分六章六十三条。范围覆盖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化妆品监督、法律责任等各环节。《条例》确认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制度;首次规范了委托生产管理;设定了经营企业的索证制度、强调规范进货渠道;增加对美容产业化妆品和博览会等中介行为的管理;对省、市、县(区)化妆品监管机构的监管、禁止行为,化妆品不良反应,产品检验、检验机构认定、化妆品名称管理、广告管理等内容做出系统规范的要求;增加了对违法化妆品的强制措施,细化法律责任,使法规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根据立法计划,7月中下旬,《条例》(拟定稿)将被提交给省政府和省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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