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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日起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自7月1日起,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才能发布,群众只需上网一查,便可知道媒体发布的某一广告是否合法。这是6月9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今年,国务院已经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一项工作内容。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作”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规定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将移送同级广告监管机关查处。7月1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审批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群众若想知道媒体发布的某一广告是否合法,只需上网一查便可。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国家对保健食品广告没有统一的审批标准,有的地区由地、市级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有的地区不经审查便可发布,因此保健食品广告存在着冒充药品,大量宣传治疗作用或将保健食品作为生活必需品加以宣传以及扩大保健食品功能调节范围等问题,给百姓选择保健食品带来误导,造成生产经营的无序竞争和市场混乱。《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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