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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

 

        

     在泛珠三角各方政府共同努力、务实推动“9+2”区域合作的背景下,贯彻“9+2”区域合作精神,积极参与并加强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是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共同愿望和追求。为切实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方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忠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督职能,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各方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合作精神、合作宗旨予以实施。合作各方应立足于“9+2”区域合作发展的总目标,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各省区的发展大局,根据各自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特点,着力整合区域食品药品监管资源,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共同构筑区域饮食用药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区域食品、医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共创九省(区)食品、医药经济更加美好的发展与未来。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本着谋求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并在合作框架内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协议各方均有权限根据客观条件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履行义务。各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坚持合作的公平与开放,坚持非歧视性和非排他性原则,消除一切影响和阻碍区域合作和共同市场建设的行为和因素,促进共同发展;

  (三)发展主导。遵循经济与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食品药品监管“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把监管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之中,致力营造更加有利于食品、医药经济发展的环境,促进食品、医药产业的持续发展;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监管方法、手段、信息、人才、资源的共享、交流与互补,促进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提高,促进产业与市场的优势集成;(五)共同进步。各方共同努力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涵、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能,推动彼此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进步。

  第三条 合作要求

  各方着重从下列三个方面加强合作:

  (一)依法行政,提高食品药品公共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营造规范、统一、公平、开放的食品药品市场发展环境,确保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放心,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研究和监管专题合作,解决区域及区域各省区发展过程中具有共性或相互关联的重大课题,增强区域合作的凝聚力,提高区域合作的务实性;(三)以良好的公共行政服务促进区域食品医药行业共同发展,为区域经济合作作出贡献;

  第四条 合作领域

  (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各方同意加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监管合作方案,建立相互间的定期互访、学习与协商机制,在品种注册、安全监管、市场管理、稽查打假、技术监督等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

  建立行政监管协作机制和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增强区域跨省区联防协查效能。集成各方的监管数据库,建立区域监管信息联网,建立突发事件的区域性应急反应协作渠道。交流药品监管政策、质量信息和药品生产质量、药物滥用事故等重大情况。发布并共享各方企业诚信状况等信息,推进诚信建设。加强各方技术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区域内技术监督、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实现资质、设备、技术、人才等各方优势资源的互补、集成与共享。

  (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各方积极发挥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以前瞻、务实、放眼全局的态度,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区域合作,努力构筑一个更加科学、协调、有效的区域食品安全体系。

  加大食品安全政策和地方立法的交流与研究。建设区域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稳定通畅的信息通报渠道。充分发挥各方技术检测机构的比较优势,加强技术检测机构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优势集成互补,实现资源共享。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合作,共同构筑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化网络。

  (三)人才教育与培训

  各方同意充分挖掘、利用和整合区域各方人才教育培训资源,联合组织公务员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管理的合作,实现区域内食品医药行业有关职业准入资格、持证上岗资格的互认,共同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

  (四)政策理论研究

  各方同意联合开展综合性、区域性监管政策的研究,为区域监管合作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撑。加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改革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共同提高区域内行政监管效能。

  (五)促进产业发展

  各方承诺加强协调,加强信用建设,消除一切可能影响食品药品流通的地区障碍,推动建立规范、统一、公平、开放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积极引导区域内相关产业的梯度转移,促进区域食品医药产业合理规划、结构升级、协调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上述合作领域所列仅为原则性内容。涉及各方或部分地方的跨省(区)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辖区内企业在后续协议或合同中商定。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有效保证合作的健康、顺利开展,拓展合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制定《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一)建立各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各省区轮流承办,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二)建立各方相应人员参加的秘书长(联络员)协调制度。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其日常办公依托承办当次联席会议的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各省区分别指定联络员参与工作,专责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通报各方推进合作发展的有关信息和进度情况,并向年度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三)成立专题工作小组。根据合作事务和各方的需要,建立由各方有关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专题工作小组,协商确定具体工作专题及其内容,制订详细的专题合作协议、计划,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后付诸实施,以衔接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区域合作的务实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成立高规格的发展策略研究小组,专责推进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四)建立专题论坛工作机制。每年针对某个专题举办一次论坛,形成一本论文集,共同探讨意见、看法和建议。专题论坛依托年度联席会议同期举行,由秘书处负责筹办。

  第六条 港澳拓展

  政府层面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包括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合作。本协议签署以后,九省区还要继续研究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的可行性,积极接触,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争取早日形成“9+2”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合作的良好局面。

  第七条本协议及其附件《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于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在广东中山签署。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各方代表签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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