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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食药监人〔2004〕3号 关于做好2004年广东省驻店药师 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属各单位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事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办〔2003〕302号)规定,驻店药师实行注册制度。为做好2004年我省驻店药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省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为全省驻店药师注册承办机构;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内驻店药师变更注册承办机构。 二、驻店药师注册范围 凡已取得《驻店药师资格证》并在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驻店药师注册条件 1.凡取得驻店药师资格者,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驻店药师岗位工作;经所在执业单位同意的可申请办理注册。 2.申请注册的驻店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驻店药师资格证》;(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3张(包括贴注册申请表2张);(4)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拟执业单位开具的同意执业的证明;(6)拟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7)填妥《驻店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驻店药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持证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注册有效期仍不办理再次注册的驻店药师,其《驻店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不能再以驻店药师身份执业。 四、驻店药师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的驻店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1)《驻店药师注册证》;(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拟变更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4)填妥《驻店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五、驻店药师注销注册 驻店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执业单位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 4.有不良执业记录,按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 5.在两个不同执业单位同时注册的,经核实后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注销其注册资格; 6.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驻店药师工作的。 注销注册由驻店药师执业单位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妥《驻店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经核实后,给予办理注销注册,并收回《驻店药师资格证》和《驻店药师注册证》。 六、驻店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驻店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驻店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注册期两年内累计不少于20分。 七、驻店药师注册程序 1.驻店药师申请注册按属地原则,持《驻店药师资格证》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局初审后汇总送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 2.驻店药师申请变更注册,在原地区申请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持《驻店药师注册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执业地区的,持《驻店药师注册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注册; 3.驻店药师申请注销注册,持《驻店药师注册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注销注册。 4.省直医药企业、外资医药企业、部队及中央驻穗等有关单位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报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注册。 5.各注册承办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准予注册、变更注册及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将驻店药师注册情况向广东省人事厅备案,并定期在《广东药品监督》杂志和广东药师网上公告。 八、收费要求 收费按粤价函〔2004〕12号的标准执行,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驻店药师 注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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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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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师 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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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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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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