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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部局联合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2003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有关对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决定对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其它违法经营中药材的集贸市场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等一系列文件一再明确的规定,“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违者一律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三)结合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饮片、假劣中药材、假劣药品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打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业户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据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入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六)坚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以城为市、以路为市、以街为市和中药材专业市场无序发展、随意迁址;坚决打击在集贸市场违法经营中药材的行为。
  (七)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立即予以撤销;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持无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要把中药材专业市场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畴,明晰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健全内部质量与经营管理体系。
  (九)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创造条件,认真吸纳合理建议,提高整治效果。
  (十)有关省(区、市)药品监管局要根据本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具体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
  《通知》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进度进行了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把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抓紧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切实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销售假劣药品或达不到禁止销售中药饮片等整治要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治后问题依然严重,市场管理混乱,继续出售假劣药品药材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各类人员,要坚决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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