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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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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下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负责设立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培训、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为省GSP认证机构,承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GSP认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申请GSP认证的,应当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下称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以下统称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填报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应当详实、准确。对隐瞒、谎报、漏报资料的,视具体情况不予受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判定为认证不合格或缴销GSP认证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将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报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八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步审查只限于对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后报送的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实行窗口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转送省GSP认证机构;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条 省GSP认证机构应当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并按要求补充资料。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省GSP认证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GSP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当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发至申请人,同时抄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组织现场检查时,省GSP认证机构必须按照规定,从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认证检查组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依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省GSP认证机构组织现场检查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人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按规定比例实行抽查。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前,认证检查组应当向申请人宣读综合评定结果。申请人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解释、说明。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认证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认证检查组全体成员和申请人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经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连同GS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GSP认证现场检查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一并送交省GSP认证机构。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七条 省GSP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连同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八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省GSP认证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认证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GSP认证的申请人,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在辖区内公布;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还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认证的申请人,属于不合格的,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通知,申请人必须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GSP认证;属于限期整改的,必须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组织认证的省GSP认证机构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并抄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GSP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认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申请。通过重新认证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能通过重新认证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其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GSP认证检查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GSP认证检查员是在本省GSP认证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GSP认证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三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填写《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推荐,上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申报GSP认证检查员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库设置检查组长库、检查组员库。每次组织现场检查时,均应从检查组长库中随机抽取1人、从检查组员库中随机抽取2人一并组成GSP认证检查组。 随机抽取GSP认证检查员应遵循统筹安排、经济高效的原则,避免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市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现场检查。具体办法由相应承担具体组织工作的省GSP认证机构提出,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GSP认证检查员的工作行为准则是: 第二十八条 GSP认证检查员在接到调派参加认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连续三次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加检查的检查员,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GSP认证检查员的行为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GSP认证机构及被检查的申请人的共同监督。 第三十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GSP认证检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GSP认证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GSP认证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 GSP认证检查员应当每年向省GSP认证机构报送个人参加GSP认证工作总结,并对GSP认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未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实施步骤完成GSP认证工作,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仍可申请GSP认证情形的药品经营企业,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规定的必须完成GSP认证工作之日起,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待通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GSP认证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后2年内,对其进行一次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日常抽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是否能够按照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或增加零售连锁门店的,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GSP认证、重新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应当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认证工作或缴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认证申请书、《广东省GSP认证检查员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的有关表格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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